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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共道德公约》说明(何云峰教授个人倡导版)

作者何云峰  |  来源于好汉网  |  管理员编辑于2013/9/10 22:45:43  |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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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我中华,泱泱大国,礼仪之邦,文明古洲,所有子民,理应彬彬有礼,众皆定能遵守各项公共道德规约。然偶有媒体揭示,华人不守公共规约之现象时有发生,甚为遗憾。有鉴于此,特提出本公约共计30条,将我等族人无论身处世界任何公共场合均应践守之底线规范明确之,以争华人颜面,光大人类美德。

第一条 无论处于任何情况下,都要吐痰入盂。

说明:本来考虑过不写第一条的,但是经常看到随地呕吐(吐痰),有的带着孩子发生了呕吐或者自己因酒醉等原因呕吐了,从不采取措施,这有点不符合公共道德规范,故还是写入了本规范。此条没有用传统的“不随地吐痰”之表述,这是整个公约的思路与传统不一样,作者想用公约告诉大家该怎么做,不是简单说不。此条加了“无论处于任何情况下”是要求公民无论正常状态还是醉酒生病或者带着孩子都不可随地呕吐。这笔传统的“不随地吐痰”之表述,要内容更加丰富。

第二条 无论身在任何地方,都要将口香糖、果皮或其他任何废弃物,放入垃圾袋/桶。

说明:该公约第二条,作者也加了“无论身在任何地方”,跟第一条“无论出于任何情况下”的道理一样,也是要强调该怎么做,不是简单地给一个禁令。有的人在高速上开着宝马扔垃圾,有的在飞机上穿得衣冠楚楚,离开飞机座位时却垃圾到处都是,有的时髦得很离开影剧院时到处是废弃物,哎,应该强调下任何地方都需要将垃圾扔到垃圾桶了。为什么不说“禁止乱扔垃圾”这样的话语,还有另一个考虑:如果有人狡辩说他/她把垃圾整整齐齐放花坛里了,不是没有乱扔垃圾吗?!这是极端的诡辩,但至少说“不乱扔垃圾”的禁语只禁没有引导。考虑这诸多因素,所以作者用此条的文字表述。

第三条 吸烟必须到指定场所,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说明:这条规约实际上一方面告诉吸烟者应该都哪里去吸烟,即到指定的专门吸烟场所吸烟。这样的规约也有引导管理者的意蕴:管理者不能简单地一个禁令纸头一张贴就没有事了,他们需要设立人性化的吸烟场所,满足吸烟者的合理需要!另一方面,该条规约还进一步强调,不管有没有专门的吸烟场所,遇到禁烟标志都要自觉地不吸烟,不要等到有人出来提醒才做到不吸烟!这样,通过两个方面的规约,将吸烟行为引导到合理的轨道上去。吸烟是个人选择,你可以告诉他/她重重危害,你可以规定他/她到指定的地方吸烟,也可以要求他/她吸烟不要影响他人健康,但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别人的个人选择。这是一个个**利的问题。

第四条 在任何公共场所打电话或者与人交谈的时候,不影响身旁其他人员。

说明:不管在哪个非私人空间,我们打电话也好,跟别人交谈也好,都不能影响他其他人。因此,本条公约没有简单地说“不得高声喧哗”之类的禁令,而是告诉行为者一个基本原则:即不能影响旁人。例如,你打电话你不能炒得整个车厢都听到,你不能和你的伙伴目中无人地吵吵闹闹,完全不顾别人的感受。所以,不影响别人是今本原则。这样,行为者就有了可以把握的具体方寸。

第五条 遇到已有一人及以上在等候服务/排队上车的时候,必须站在等候于自己前面的人之身后至少30公分处,自觉进行排队,且不能与前方的人有任何身体接触。

说明:此条规约涉及的是排队的规范问题。作者不仅提出每个人都应该自觉排队,而且要知道该如何排队。当前的实际问题有两个方面:一部分人不知道要排队,总是自以为自己一驾到就应该立马享受服务;还有一部分人则知道应该排队,但却不知道该如何排队,人贴着人,人挤人。作者提出的是30公分空档和与前方没有身体接触作为基本的排队规范。这对如何排队应该说是非常明确的要求了。我们在教育孩子的时候通常也只是提出要排队的规范性要求,却不告知应该如何恰当地排队,这是欠妥的教育方式。

第六条 在公共场合需要站立等候、阅读指示牌,或与他人交谈等等不得不停留的时候,应做到不得妨碍他人通行或做事。

说明:在公共场所,我们常看到有的人三五成群站在路中央谈笑风生,完全不顾别人通行受阻的问题,或者在商场不考虑自己是否影响到店家接待其他顾客。当然,有的时候可能是为了等候同伴或者阅读指示牌,还有的时候可能是因为要系鞋带、整理箱包等等。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自觉靠边,不要妨碍他人通行或做事。

第七条 任何场合里,若无意间碰到其他人之身体或者妨碍他人做事,均应主动说“对不起”,并迅速离开妨碍区域;当匆忙间或者无意中碰落他人手中物品的时候,除应主动道歉之外,还应帮助对方拾捡起来或恢复原位。

说明:本条主要规约如何对待自己的无心之过。公共场所人多拥挤,无意间相互碰擦在所难免,当此类事情发生时,需要有礼貌地主动表示歉意。如果别人的物品被弄乱了,也应该帮助整理。这些都是有礼貌的文明人完全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当别人说“对不起”的时候,要大方地谅解对方,并说“没有关系”;当他人提供了任何方便的时候,要说声“谢谢”。

说明:人与人之间需要相互谦让和宽容,当他人有无心之过并诚意道歉的时候,理应有礼貌地予以原谅。同样道理,受人方便,也要礼貌感谢之,切不可当别人的举手之劳当作应当受用之礼物而毫不客气地拿起便走。当公共场所的陌生人之间如能这样彼此以礼相待,人际关系必能和谐不少。

第九条 不发生在公共长凳、休憩场所躺卧睡觉、脱鞋袜、用物品占座等等之行为;也不得在经营性场所进行过于长时间的非消费性停留。

说明:本条所列行为不仅不雅,且妨碍他人。公共场所之所以叫公共场所,乃因其每寸地方和每件物品均为大家共同享用,而非哪个个人所能独享。每个人在享用公共空间的时候,均应为他人多考虑。同理,在经营性场所长时间地非消费性停留,对别人消费,对商家经商,无疑都是有妨碍的,故而每个人均应避免之。

第十条 无论处于情绪发怒、不满、心烦的情绪状态下,还是处于开玩笑、营造幽默轻松氛围等任何情形下,均不使用脏话、粗话。

说明:本条特别强调的是,脏话、粗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欢迎。而且在公共场所一旦与他人发生矛盾和摩擦时使用粗话脏话,则通常会加深误解,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导致不必要的冲突升级。即使当事人彼此为熟人,在公共场所使用粗话脏话,也十分不文明。

第十一条 无论在异性还是同性面前,都不应该使用让对方不愉快/反感/厌恶的语言,也不应该做让对方不愉快/反感/厌恶的动作或身体接触。

说明:本条将通常说的“性骚扰”概念具体化为使对方“不愉快/反感/厌恶的语言”、“动作”或“身体接触”。因为“性骚扰”概念很难界定,而且通常很难举证。但如果以对方是否“不愉快/反感/厌恶”,则变成了可感知的现象。而且,本条特别将骚扰不仅限制在异性之间,而且也包括了同性之间的非意愿性骚扰。办公室同事、师生之间、上下级之间、或者其他人之间,都不应该出现让对方“不愉快/反感/厌恶”的言行。所以,言行之中察言观色,看对方是否愉快,这是最重要的社会交往法则。如此推论下去:如果当事人感觉对方的言语行为令其不舒服,那就应明确表示出来,否则即视为当事人愿意接受,或不认为对方是在骚扰。

第十二条 在有长辈、年长者、妇女、未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不开不雅之玩笑。

说明:本条对开玩笑之类的行为做了专门规约。恰当的玩笑可以增加社会交往气氛,在公共场所也是如此。虽然严格来说,玩笑一般都限制在同辈之间,但长辈与晚辈之间有的时候说话带些幽默,只要要有恰当分寸,也不必过于严格限制。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若有长辈、年长者、妇女、未成年人在场,则低俗、不雅、甚至污秽不堪的玩笑是要不得的。所以本条专门对不雅之玩笑列入规约范围。

第十三条 不在公共场合与他人有过于亲昵的行为。

说明:本条没有将亲昵行为限定在情侣、夫妻之间,而是泛泛的“他人”。也就是说,在公共场合,不仅情侣之间不应该过于亲昵,而且同学、兄弟姐妹、甚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密关系都应该有所把握,不宜给他人带来过多的“遐想”。大尺度的亲昵行为应该限制在私人空间,公共空间要善于把握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

第十四条 应主动搀扶和帮助行动不便者,要主动保护和谦让年长者/辈份高者/女士/未成年人。

说明:本条是要求人们要养成礼让之美德。对行动不便者主动伸出援助之手,对其他弱势人群主动礼让、保护,都是礼让美德的具体表现。此条也进一步体现出作者起草本公约的基本理路:那就是美德是抽象的,要将美德具象化,变成可实际践行的合乎道德要求的具体规约,才能逐渐养成好的道德习惯。

第十五条 任何情况下,都不与他人议论不在场的其他人,尤其要做到不在交谈中使用和涉及损害不在场者声誉的言语和谈话内容。

说明:这是公共场所经常听到的。有的人三五成群公开地议论这个那个同事。如果客观地提供关于他人的状态信息也就罢了,但如果说三道四,甚至评头论足,把说别人的闲言碎语作为聚会的公共话题,则是不妥的。作者认为,应该“不议论不在场的其他人”,这是最基本的美德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不议论或者嘲笑他人的生理/心理缺陷及其个人信仰、禁忌、习惯、风俗、党派立场、个人爱好、经历、家庭背景等隐私性内容。

说明:对别人的残疾或缺陷说三道四甚至歧视,或者把别人的残疾当作笑料,这是极其不礼貌的行为,也非常容易伤害对方当事人的自尊心,因此这是极其不应该的言行,有德性修养之人当然不应该为之。而对每个个人的私人性内容当然也不应该议论纷纷。公共空间的谈话内容应该是参与者共同关心的话题。

第十七条 不在公共物品上刻字、涂画,不损坏公共绿化,不带走公共场所不属于自己的任何物品。

说明:本条从不乱涂乱画、不损坏绿化、不占用公物等三个方面要求大家爱护公物。在公共场所的物品上刻字、图画既不美观,也可能严重地威胁到文物的保护。每个人不应该图个人方便、个人拍照、个人独享等等利己性目的而损坏公共绿化。同时,还应该自觉地保护公物,任何不属于自己的物品均不应该占为己有。

第十八条 在任何公共空间,均应仔细阅读各种有关的警示/提示,并严格遵循之。

说明:本条既是对人们公共空间行为的规约,也是对公共空间管理者的基本要求。管理者应该通过恰当的警示、说明、提示等,引导人们在公共空间的行为,也就是说,你要明确告诉进入你的公共空间应该怎么作为。同时,人们在公共空间的时候,应该仔细阅读和遵循这些警示、说明、提示等。比方说,此处我不能穿越马路,那么我在哪里(人行天桥/地道)可以过马路?当公共空间管理者如此提示的时候,他们也自然会发现很多设置不合理。你总不见得,让人家不行好几公里去过马路呀!

第十九条 发现他人遗落私人物品/无人认领的物品,应主动交给警察或者专门的服务柜台。

说明:公共空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的物品/不明物品,切不可妄动。这一方面是道德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自己。有的诈骗者,通常用故意遗落物品,然后引诱贪小便宜者上当;还有的违法乱纪者甚至可能在物品里藏有毒品等违禁的东西,一旦随便捡拾,可能受到犯罪指控;此外,还有卫生问题,有的人带有这样那样的细菌,接触其触摸过的物品是非常危险的。因此,见到不属于自己的物品,最好的办法是别碰、别捡,直接叫警察处理,有的时候也可交给专门的服务柜台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餐厅/饭店会餐或宴请时,不划拳,不劝酒,说话不影响邻桌。

说明:在公共餐厅/饭店等场所用场是每个人都避免不了的,但宴请或用餐要文明。划拳和劝酒是常见的陋习,大声交谈而全然不顾邻桌的用餐现象,也是相当令人反感的。尤其在高档餐饮场所,交谈、用餐等都应该尽量静悄悄,以充分体现文明人和野蛮人、有修养的人与粗陋之辈之间的明显差异。

第二十一条 任何地方遇到服务态度、服务水平不满意的时候,都应该心平气和地向主管或者店主进行投诉,不与工作人员争吵,更不能用言语侮辱工作人员或者用肢体伤害工作人员。

说明:本条要求人们能够正确表达投诉和不满。当我们对服务生的服务不满的时候,不应该去当面骂服务生,而应该煞有风度地找其主管包括店主投诉。一旦跟服务生直接埋怨,常常会引起口角,甚至争执和肢体冲突。例如,你的邻居可能违反业主公约半夜里还很吵闹,那建议你切莫去敲门,当面指责甚至谩骂对方,而是恰当地向物业投诉,如果物业投诉还不产生效果,你甚至可以选择报警。这样,就不会产生直接的口角争执,而且效果反而会更好。

第二十二条 无论为别人提供服务,还是接受别人的服务,均需双手传递,以示尊重他人之劳动。

说明:劳动是人的本质。尊重劳动,就等于尊重人本身。当你付出劳动的时候,要用恰当的方式体现对别人的尊重;同时,你在享受别人的劳动成果的时候,也要用恰当的方式显示你对对方劳动的尊重。公共空间里人们相互尊重,可以说是第一位的。因此,本条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如何尊重别人劳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任何情形下,对陌生人/外国人等直接视线停留不得超过六秒。

说明:已有科学证明,正对着小孩的眼睛直视六秒以上,会严重地吓着该孩子。同样,对陌生人,如果紧盯不放,也会引起对方的高度警觉和恐惧。所以,从科学原理上说,直接视线停留过长的观看行为是非常有威胁性和危害性的。从公共道德的要求来说,对陌生人包括对外国人,傻傻地盯着看,是非常不礼貌的。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长时间的直视,是“脑残”的标志。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对陌生人包括外国人长时间地直视,都应该避免之。

第二十四条 遇到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事故/人员聚集,除在需要情形下及时协助报警处理之外,应迅速远离现场,绝不停留围观。

说明:在公共场所看“热闹”,常常会引起拥堵、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有的时候也可能给看热闹者带来危险。在某些紧急情况下,聚集看热闹,还可能导致事件处理进程受到影响。过多人围观,一些紧急车辆的通行便遇到了障碍,从而不利事件的有效处理。此外,聚集围观也有可能被少数居心不良之人利用,他们可能利用聚集围观,趁乱搞破坏。因此,作者建议,不要围观看热闹。但有的时候,确需配合警察处理现场的,则可例外。

第二十五条 遇到他人有困难时,应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当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或者施加危险/危害于他人,应及时上前制止,或/和帮助呼救,或/和报警。

说明:互帮互助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之一。在别人有困难的时候,特别是遇到危险的时候,及时施予援手,对被帮助的人来说,可能是救命之恩,对提供帮助的人来说,可能仅仅是举手之劳。当坏人使坏,及时的制止和帮助,会震慑坏蛋们,也会壮大正义的力量。因此,公共场所的人们一定要有这种助人为乐、敢管敢助的精神。

第二十六条 给他人提供道路方向指引等帮助的时候,必须有足够把握或者亲身予以确证,否则应提供其他方法给予进一步辅助。

说明:根据本条,我们在帮助别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帮“倒忙”。例如,别人找你问路,那你要有十足的把握,才给人家指引,如果你吃不准,那要明确告诉对方你的把握不是很大,千万不要逞能,而无意中“坑害”了问路人。若你吃不准,但又要帮人家,那就干脆亲自带路。否则,你干脆叫对方寻找其他途径吧。

第二十七条 对有明确衣着要求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着装规定;不穿睡衣或者衣冠不整地在公共场所行走、购物或会客。

说明:衣着本属于个人的事情,但在公共场所,衣着还是有基本要求的。按照西方的观念,只有妓女可以穿睡衣出门或在街上走,因此在国际化的大都市,外国朋友越来越多的今天,建议最好不要在私家屋之外的地方穿睡衣逛超市/买菜什么的。家里也不要穿睡衣接待客人。有客人来访,换衣服麻烦的话,外面裹件外套也行,但睡衣接客很没礼貌。很多公共场所还会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之类的提示语,或者有“来宾需着正装”之类的dress code,一定要注意遵守,否则你可能被保安赶走。这不是歧视,是你没有符合其着装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不在专门设定的洗手间/化妆间等空间之外的任何公共场所修指甲、化妆、换衣、穿着过于暴露。

说明:本条主要是对女士的要求。经常感到有的人在公共场所修指甲,甚至有下属汇报工作,自己却在修指甲的极端事例,这是极其不礼貌的,也是极没有修养的表现。女士在公共场所毫无顾忌地补妆/化妆也是要忌讳的,如确有需要,可去洗手间/化妆间。还有,在众人睽睽下,切不可过于暴露,我们有的时候老抱怨有的人变态、色狼,实际上咱们自己也要反思自己的衣着是不是符合公共场所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要对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的公德行为进行示范引导,但不应该在公共场合进行公共道德之外的其他内容方面的行为教育。任何人均不应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打骂、训斥、体罚等等。

说明:本条主要是对家长和成年的要求。我们的家长或大人有的时候会带着小孩,小孩容易调皮,我们成人当然要教育,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应该以和蔼可亲的语气告知应该怎么做来引导孩子,而不是打骂或当街训斥孩子。毫不顾忌孩子的自尊和感受,当街(在众人面前)训斥甚至体罚孩子,会在孩子的心理留下恒久的阴影。确有严厉训斥必要的,可在回家后或其他私密场所单独进行。

第三十条 对违背公共道德之言行,应善意地以可接受的方式给当事人以适可而止的提醒或制止,但在提醒/制止的时候,不得采取施予暴力、得理不饶人、侮辱对方人格、伤害对方自尊、歧视对方身份等等方式进行。

说明:人无完人,任何人都不可能是天生的公共生活专家。即使有的“家教”很好的人,在公共场所都仍然有可能犯错误。对违背公共道德基本准则的,应该有适度的宽容,以违背公德为借口,故意施暴(语言暴力或者物理暴力)、故意上纲上线、侮辱人格等等都是不能接受的。例如,有人乱穿马路,然后我们就在电视台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曝光其头像,这无疑是以没有公德的方式“维护”公德。这包括警察等执法人员也是如此。对有些违法同时也违反公德的行为,警察不应该硬邦邦地以“正义”的化身出现在公众面前,对违法者严加训斥,而是要恰当地引导,告知什么是正确的行为方式。

(注:本伦理规范由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何云峰于2013年7月首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