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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好汉反剽

中华学人行为规范195条

作者  |  来源于2006/09/03 好汉网  |  编辑于2008/9/15 12:10:35  |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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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06年9月何云峰教授提出中华学人规范195条,引起广泛的关注,许多网站对其进行了转载。但2008年3月好汉网网站由于种种原因出了问题,数据库修复直到2008年9月才得以完全完成。在这个修复过程中,很多网友来信询问195条的事情。直到今天我们才重新把它恢复,对此我们感到非常抱歉。请网友多多谅解!

何云峰提出的建议稿,好汉网首发,转载请署明作者名和出处;欢迎在这里留言,提出对具体条目的修改意见)

第一章 理想规范

第1节 科学精神

第一条   践行科学精神,尊重科学结论;遵重科学规律,避免任何主观臆断。
第二条   以科学调查为基础,遇到科学问题不轻易下结论,用科学探求的思维方式认真思考。
第三条   科学研究者应当保持价值中立、以纯客观的态度去从事相应的科学研究和知识探求活动。

第2节 科学人格

第四条   敢于和善于坚持真理,不人云亦云。
第五条   坚持学术独立,敢于抵制各种损害科学事业的行为。
第六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不断提高个人情操。
第七条   在他人之间有科学争议的时候,敢于在科学研究基础上表达自己的专业观点。
第八条   敢于承认错误和纠正错误,并对自己的错误采取力所能及的补救措施。

第3节 科学价值

第九条   科学研究应当尊重人的生命、维护人类尊严和全人类普遍价值观。
第十条   不参与并竭力阻止任何有损全人类普遍价值、尊严和生命的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意图。
第十一条 热爱科学事业和所从事的职业并积极为之做贡献。

第4节科学公正

第十二条 公正对待各种与己不同的观点、理论、学派、流派、个人和团体。
第十三条 应当主动维护各种社会公正和伸张正义。
第十四条 敢于揭露和反对科学探求和知识获取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

第5节科学公平

第十五条 不用个人或集体权威、权势压制不同观点和理论以及坚持这些观点和理论的个人和团体。
第十六条 在科学面前人人平等,不试图获得并且反对科学面前的任何特权和例外。
第十七条 公平参与各种科学竞争。
第十八条 维护科学公平,在科学探求和知识获取领域里不进行和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排挤和报复。

第6节 科学诚信

第十九条 在各种科学研究和知识探求过程中(例如在各种基金资助申请获得批准之后),应当信守所做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承诺。
第二十条 填写任何表格、报表、申请书、撰写简历、自我介绍、自我评价等需要提供有关信息的时候,所有内容应当诚实填写,做到完全真实、可靠;涉及专利推广运用或有其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前景的研究开发或相关活动,应当如实向有关方面告知该研究开发或活动的重要性和可能的商业活力。

第二章 创新规范

第1节 科学原创

第二十一条 不断为人类知识增长提供原创性的作品。在提交学习作业、学位论文、杂志论文、学术专著、会议论文、文艺创作、工艺设计、新闻稿件、行动计划及其他各种作品的时候应当且必须是本人独立思考和亲自劳动的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自己的作品赠送、有偿或无偿转让作为他人的作品。
第二十三条 当他人请求或承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其作品赠送、有偿或无偿转让作为接受者的作品时,接受者应当明确地拒绝接受。
第二十四条 敢于揭露他人违背科学原创原则的任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不应当以虚假的作品(例如假唱、假比赛等)充当创新性作品。

第2节 数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除非研究或者作品的性质所要求,否则应当尽力采纳直接获得的数据和经验材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例如通过描述实验过程)说明直接数据和经验材料的获取方法和分析方法。

第3节 一稿多投

第二十八条 不将在发表者承诺的有效处理期内没有收到明确答复的已投作品,再次投给其他发表者。
第二十九条 将作品提交给发表者时,要明确告知作品是否首次向外投递。
第三十条   在两个或者更多发表者同时接受作品的情况下,要明确、及时地选择其中之一个作为自己作品的发表者。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预料或无法阻止的特殊原因导致作品被两个或者更多发表者发表的时候,要向有关方面及时做出说明。

第4节 同行合作

第三十二条 与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要积极投入自己的原创性思考。
第三十三条 不应当将自己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当作集体合作的新作品。

第5节 自我重复

第三十四条 当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例如出版的专著)需要全部或部分地再次发表(例如改写成论文)时,要用引文或注释的形式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 当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例如出版的专著)全部或部分地再次发表(例如改写成论文)时,如果有内容或形式上的任何变动(例如文字修改或将两个或多个已经发表的作品合为一个新作品),也要加以说明。
第三十六条 首次发表之后没有任何内容或形式变动的多次发表,引用首次发表版本说明;首次发表之后有变动的,引用最新发表的变动版说明。
第三十七条 不管以任何方式(例如印刷版改为电子版)再次发表作品,如果与先期发表者签订有未经同意不能再次公开发表的合同或协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则应当遵守合同和规定;没有合同和协议、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将再次使用的目的、方式、时间等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先期发表者。

第三章 写作规范

第1节 引文

第三十八条 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引用他人观点(包括公开和未公开发表的印刷品、电子品和私下讨论与交流),都要用引文形式加以说明。
第三十九条 引文应尽量采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四十条   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第四十一条 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引用均须尊重作者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第四十二条 引文应当尽量使用转述;使用原话(包括原文中的概念)作为引文的,应加引号。
第四十三条 连续直接文字引用达到20个汉字及以上的(或外国语文字两行及以上的),引文应当独立分段,作为明显的引文标志。
第四十四条 同一研究性作品(原创研究性论文或专著)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之同一作品达到10次及以上的,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被引用的作品之作者或者发表者。
第四十五条 教师有义务监督学生提交的作业遵守引文规范。
第四十六条 教师引用他人观点用于课堂教学,必须符合引文规范。
第四十七条 教师分发给学生的非教师自己所创作的各种资料、课堂上引用其他学生提交的作业、思想和观点,均应当说明出处。
第四十八条 学生引用教师口头或书面指导的观点,应当以适当形式注明。
第四十九条 用中文引用经典作家作品的原话应当核对中文版本的原始文献;没有相应中文版本的,应在文字翻译后面注明原文字文本。

第2节 注释

第五十条   所有引文都应当加以明确注释。
第五十一条 所有注释必须详尽(包括作者、发表者、被引用作品名称、发表时间和具体页码等信息),便于读者在需要时亲自核对。
第五十二条 提交作品供发表,注释格式应当符合发表者的编辑排版要求。
第五十三条 所有注释使用的文献和资料应当具有真实性,不能伪注、伪造或篡改文献。
第五十四条 不应当用参考文献代替注释。

第3节 署名

第五十五条 合作作品的署名位次要体现署名者对该作品的实际贡献大小。
第五十六条 对无法体现作者贡献的多人署名,要加以特别说明。
第五十七条 科学研究作品的所有作者要署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以承认其工作单位所提供的必要研究条件。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其他作品可以根据不同要求确定是否要使用真实姓名和单位。
第五十八条 通讯作者应当是对作品贡献最大的作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提交的作业属于小组合作的,应当分别说明各自的具体分工。

第4节 文献

第六十条   参考文献应当是注释所采用过的文献和资料,并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
第六十一条 研究性作品应当包含相应的文献综述。
第六十二条 进行文献综述的时候,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和评论,应客观和公允,引用要准确。
第六十三条 同时有电子版和印刷版的文献,应当采纳印刷版。
第六十四条 网络版文献应当同时注明具体页面的详尽网址、页面更新日期和引用者访问该页面的日期等信息。更新日期不详的,应予以说明。

第5节 文字

第六十五条 所有文字应当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语句表述、标点符号和数字表达方面的规范要求;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写词,应在文中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全称。
第六十六条 提交作品供发表,所使用常用引导词、文字字体、字号、版式、数据、数字、标点符号、列表和编目之表达形式和风格等应符合发表者的编辑排版规范要求。
第六十七条 在有匿名评审要求的作品以及各类申报表格和申请书中,不应当用任何方式进行文字或其他方面的暗示。
第六十八条 提交作品供发表,不愿意编辑对作品进行改动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6节 数据

第六十九条 保持所有数据的真实性,不应当伪造或篡改数据。
第七十条   数据和实验结果的报告应当全面而系统,不应当选择性地只报告符合预期的数据和结果。
第七十一条 通过实验、调查、观察等手段获得的第一手数据,对相关原始记录和证据应当保存至少5年,便于他人在必要的时候进行核实。
第七十二条 使用他人的数据和实验结果,应当对其可靠性加以核实,并说明其来源。
第七十三条 如果以人作为信息源进行数据搜集,不应当用任何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手段影响信息提供者按照其真实意愿提供信息。

第7节 图表

第七十四条 有图表的作品应当有相应的文字叙述相配合;同时,应当做到图表中的术语、符号、单位等与文字表述所用的一致,并且先见文字后见图表。
第七十五条 引用或参考他人的图表应当说明真实来源。
第七十六条 图表的样式、色种数量和色彩搭配风格应当符合发表者的编辑排版规范要求。

第8节 致谢

第七十七条 获得项目资助的作品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予以说明。
第七十八条 对直接为作品有贡献但没有署名作为合作作者的,要给予感谢。
第七十九条 致谢的行文格式和用词表达方式要符合发表者的编辑排版规范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第四章 评价规范

第八十条   在职称评定、专业和学位授予权申报、科研项目评审、各种奖励评价中,被评价者真实、客观地填写的申请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性要求。
第八十一条 评价结果公布之前,被评价者不应当同评价者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交流、讨论有关评价的任何事宜;评价者不应当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接受被评价者的纪念品、礼品及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的赠与或出卖。
第八十二条 评价、推荐他人(或自我评价),应当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或仔细聆听口头汇报,做到公正、客观、全面、具体地进行评价,不应当将是否跟自己的观点一致作为衡量标准或主观任意地评价被评价者。
第八十三条 在没有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评价者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跟评价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八十四条 如果被评价者和评价者之间有师生、亲戚等特殊关系的,评价人应主动回避。
第八十五条 评价意见应当直接反馈给有关主管部门,不应当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反馈给被评价者。
第八十六条 评价者在评价过程中对有疑问的成果和申报材料应当通过适当渠道进行核实。
第八十七条 评价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使用“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先进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评价词语的时候应当列举相关证据。
第八十八条 在评价意见可以帮助被评价者提高科学研究和知识探求水平的时候(例如对投稿的审稿),评价者应当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八十九条 工作于或者受聘临时工作于主管部门到有直接或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进行视察、考察、调研、评估、做报告、检查工作等,不应当直接或者间接地收受该单位或有关个人的佣金、报酬、礼品以及其他任何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好处。

第五章 社会规范

第1节 决策咨询

第九十条   参与决策咨询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能力,对不具备资质参与的决策咨询邀请应当主动拒绝。
第九十一条 参与决策咨询过程时,如果个人观点和参与者集体观点不同,应当以适当方式保留个人观点。
第九十二条 决策咨询意见应当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通过科学考察所产生的任何好的和不好的结论。
第九十三条 决策咨询过程的参与者对有关后果应当主动承担道义上和法律上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获取决策咨询意见时,邀请者应当允许和鼓励参与者进行全面科学调查、以尊重科学和事实的态度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第2节 社会兼职

第九十五条 聘请各种挂名性或实质性起作用的顾问、咨询专家、名誉头衔、兼职职务/职位等等时,应当考察出任者的资历合格程度、时间分配可能性大小、实际履行职责的现实可能性。
第九十六条 在一定范围内定期考核和公布各种挂名性或实质性起作用的顾问、咨询专家、名誉头衔、兼职职务/职位等等之出任者的实际活动参与情况。
第九十七条 接受各种挂名性或实质性起作用的顾问、咨询专家、名誉头衔、兼职职务/职位等等时,出任者应当如实将已担任的兼职情况告知聘请者。
第九十八条 在所接受的任何兼职中都应当切实按有关承诺发挥实际作用,否则应当辞去该兼职。
第九十九条 面对不符合规范或程序的聘请和出任行为,应当予以抵制、反对和揭露。

第3节 公众导向

第百条    应当对自己的意见可能产生的公众导向作用有一定的预见和预测,并敢于承担责任。
第百一条发表影响公众观点和行为的言论必须尊重科学和事实,应当尽力避免个人的主观推断;在必须发表个人主观看法时,应当予以特别提示。
第百二条  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公众意见被误导的时候,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向公众澄清和道歉。
第百三条  在公众被误导而可以重新引导公众观点和行为的情况下,应当从新进行符合科学要求的公众导向。
第百四条  如果被要求进行明显违背科学理想或其他规范的公众舆论导向,应当明确予以拒绝。

第4节 科学普及

第百五条  应当积极地普及有益的科学知识。
第百六条  应当抵制各种伪科学、迷信、没有科学依据的言论和行为。
第百七条  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传播科学知识、科学观念必须准确,符合科学结论本身的主旨。

第5节 行为示范

第百八条  应当努力成为整个社会的人格典范,尤其要在尊重科学、按科学办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百九条  应当拒绝进入赌博、色情等场所,严格自律。
第百十条  担任各种义务性或非义务性、名义性或实质性的兼职或名誉职务/职位时,应当符合相关职责要求和名副其实地担当相应角色。

第6节 师生关系

第百十一条 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不管是一次性的还是连续性的,彼此应当人格平等;教师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个学生,帮助每个学生发展;同时,以统一标准对待同类学生,不依学生的经济、政治地位、种族、性别、年龄等而有所分别。
第百十二条 教师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在直接师生关系续存期间同学生发生恋爱、婚姻或性关系。
第百十三条 教师在室内单独和学生谈话或处理任何事务的时候,必须将房门完全打开。
第百十四条 教师不应当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语言或行为上)的性骚扰。
第百十五条 教师教学内容可能引起学生(听众)反感/不愉快的(例如违背公共普遍价值观念的内容、有血腥教学场面、出现裸体或性禁忌或宗教禁忌或民族禁忌等),应当事先以恰当方式予以告知。
第百十六条 教师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在直接师生关系续存期间接受学生的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形式的好处。
第百十七条 如没有作品之作者的同意,教师不应当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学生的作品占有、发表、转让或赠送给他人。
第百十八条 教师和学生合作发表作品时,其署名位次应当跟实际贡献大小一致。
第百十九条 教师对学生的投诉、申诉应当即时给予回应。
第百二十条 教师对学生提交的任何作品或作业,应当及时而详尽地提供反馈意见,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效果和学习能力。

第7节 同行关系

第百二十一条 与他人合作,个人行为要符合合作团队的整体要求。
第百二十二条 不应当将集体合作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转让或者赠送他人。
第百二十三条 未经其他合作者同意或者属于单位集体所有的成果,不应当将各人所属的那部分合作成果独立占有、公开发表、转让或者赠送他人。

第8节 门户观念

第百二十四条 应当尊重不同门户、门派、师统在话语方式、研究范式等各方面的特殊性和多样性。
第百二十五条 门户、门派、师统之间的差异性不应当成为不公正、不公平、歧视、排挤等等的借口。

第六章 文化规范

第1节 科学质疑

第百二十六条 对他人的观点、结论、理论、数据、方法提出疑问时,应当通过使用明显的质疑语词和礼貌用语等恰当的方式来表达。
第百二十七条 指控他人抄袭、剽窃,应当列举文字雷同或核心观点相似等方面的确凿证据。
第百二十八条 遇到他人质疑、批评和指控的时候,应当及时、恰当地给予回应。

第2节 学术批评

第百二十九条 学术批评应当对事不对人。
第百三十条   自由讨论中应当以理服人,摆事实,讲道理,不应当进行漫骂、人身攻击、扣帽子。
第百三十一条 学术批评应当以帮助被批评者提高科学知识探求水平为目的,不应当夹杂个人陈见、门户观念、打击报复。
第百三十二条 学术批评者应当彻底领悟被批评者的原意和上下文关系,不应当断章取义或望文生义。

第3节 学术会议

第百三十三条 应当为相关会议的顺利组织和进行做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百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应当按照组织者的要求提交会议论文或准备发言稿、按时注册或报到和积极参加会议的各种活动。
第百三十五条 宣读会议论文(包括各种口头和书面发言)应该遵守组织者或主持人规定的时间限制,预留适当的提问时间,同与会者开放式讨论。
第百三十六条 聆听会议报告和他人发言,应当积极参与提问和讨论。
第百三十七条 会议组织者应当在会议内容和活动安排方面充分体现会议的主题和宗旨。
第百三十八条 会议组织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会议申请者。
第百三十九条 担任会议主持人、讨论人、发言人、联系人等应当提前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4节 学术交流

第百四十条   应当愿意开放式地和他人交流、讨论本专业领域的任何科学问题。而且,交流(包括争鸣)应当平等、自由、开放和互动式地进行。
第百四十一条 因交流而获得他人的帮助,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感谢和承认。

第5节 学术友谊

第百四十二条 争鸣、讨论、观点分歧、学派不同、师统分别等不应当影响学术友谊的建立、维持和发展。
第百四十三条 学术友谊不应当成为追求和捍卫真理、探求科学知识的阻力。

第七章 管理规范

第百四十四条 基金、项目、职称、奖励评审、学位授予等各种学术性竞争过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竞争参与资格、竞争程序等信息。
第百四十五条 基金、项目、职称、奖励评审、学位授予等各种学术性竞争过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申请者。
第百四十六条 基金、项目、职称、奖励评审、学位授予等各种学术性竞争过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妥善保存所有跟申请和评审有关的材料。
第百四十七条 基金、项目、职称、奖励评审、学位授予等各种学术性竞争过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对评价人名单、评价人的反馈等信息保密。
第百四十八条 基金、项目、职称、奖励评审、学位授予等各种学术性竞争过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不应当以任何形式接受申请人及其单位直接或间接赠与或出售的纪念品、礼品、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好处。
第百四十九条 基金、项目、职称、奖励评审、学位授予等各种学术性竞争过程的最后申请结果应该同时对所有申请人或更广泛公众进行公布或公示。
第百五十条   基金、项目、职称、奖励评审、学位授予等各种学术性竞争过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监督有关当事人及其单位遵守有关行为规范和法律。
第百五十一条 基金、项目、职称、奖励评审、学位授予等各种学术性竞争过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各种违背有关行为规范和法律的行为给予及时、公开、公正的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处理结果。
第百五十二条 在评价主观性程度高、引起分歧的可能性大的情况下(例如对面试、口试、口头答辩、演讲、比赛等过程进行评价),管理者和组织者应当制定细致的、可行的评价指标,同时通过录音、摄像、书面记录等方式对评价过程进行证据保全,以便必要时供有关方面核查。
第百五十三条 基金、项目、职称、奖励评审、学位授予等各种学术性竞争过程的组织者、管理者、评价者应当遵守回避制度,其本人或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他人参与竞争过程的,就不应当充当组织者、管理者、评价者;反过来,充当组织者、管理者、评价者的,就不应当成为竞争过程的参与者。
第百五十四条 有规律性的学术竞争过程(例如规律化的科研项目申请)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以适当方式预先公布以往被接受的申请占申请总数的比例。

第八章 编辑规范

第百五十五条 无论印刷还是电子出版者都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出版物的征稿范围、编辑处理程序、作品的版权归属等基本信息;应当公布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作者出版物采纳的是何种编辑编排规范。
第百五十六条 单位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应当采纳一定比例的外稿,并将该比例进行公布;允许公开投稿的出版物应当公布相应的自然来稿之采纳率。
第百五十七条 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应当鼓励作者从事实证研究。
第百五十八条 出版者应当以适当方式事先明确告知投稿者是否需要支付版面费以及版面费的数额。
第百五十九条 出版者应当以作品质量为惟一标准公平对待所有来稿;编辑有义务保存、管理好所有作者来稿、来信和咨询。
第百六十条   学术刊物不应当随意出增刊。
第百六十一条 编辑应对所有来稿给予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告知通讯作者本人。
第百六十二条 对不适合发表的来稿,编辑应当告诉理由和提供具体的作品质量分析意见。
第百六十三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范的任何来稿,编辑应当要求作者修改或者拒绝发表;已经发表的,应当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包括要求作者公开道歉、撤消作品、拒绝今后再发表该作者的其他作品等)。
第百六十四条 编辑应对作品的匿名审稿人加以保密。
第百六十五条 编辑应当通过审查/取消审稿人资格等形式监督审稿人遵守学术评价规范。
第百六十六条 编辑有义务将审稿人的具体意见以匿名的形式反馈给作者,以帮助作者提高科学知识探求水平。
第百六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转载/摘登其他出版物应当征得原出版者的同意
第百六十八条 业余做兼职编辑或者学术著作编撰统稿应当按照职业编辑的同等标准严格要求。

第九章 科学研究特殊规范

第1节 人体试验

第百六十九条 人体试验应当在被试验者或其监护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
第百七十条   应当在有相当把握的基础上再进行人体试验。
第百七十一条 进行人体试验之前应当获得专家组的科学论证。
第百七十二条 进行人体试验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明确告知试验对人体的各种可能危害和后果。
第百七十三条 应当禁止对种族生存有威胁的人体试验。

第2节 动物苦难

第百七十四条 从事跟动物相关的科学研究或其他活动(包括动物展示、动物表演、动物比赛等),应当尊重动物的生命和价值。
第百七十五条 以动物作为研究对象或实验对象,应当尽力减轻动物苦难。
第百七十六条 动物试验只能以动物个体为对象,不应当直接或间接地以动物种群为试验对象。
第百七十七条 所进行的动物试验不应当危害动物种群的生存和繁衍。
第百七十八条 通过科学研究扩大动物种群数量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该种群跟其他种群之间的各种生态关系。

第3节 隐私保护

第百七十九条 研究者有义务保护被研究者的隐私。
第百八十条   不管被研究者是个人、群体,还是组织(单位),对其进行调查、观察、访谈等科学数据搜集的时候,应当以被研究者自愿参与为准则,应当尽力获得被研究者的书面同意。
第百八十一条 不管被研究者是个人、群体,还是组织(单位),如没有被研究者的同意,在研究结果发表和公布的时候,不应当使用被研究者的真实姓名。
第百八十二条 因非故意的主观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被研究者隐私部分或全部被泄露的时候,研究者应当主动采取一切可能的补救措施。
第百八十三条 如果被研究者放弃自愿参与科学研究(先同意后撤消同意),研究者应当尊重其新选择。

第十章 行为规范的遵从

第1节 个人遵从

第百八十四条 如果违反有关规范,应当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根据违规行为影响大小确定)内进行公开道歉。
第百八十五条 如果违反有关规范的行为损害到具体的其他个人、群体、机构,应当以恰当方式向受损害的一方直接道歉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百八十六条 对自己违反有关规范的行为所做的申辩、忏悔、说明、声明等,应当具有诚意,并遵守有关的规范。
第百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范且不良影响广泛的,应当主动请求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共学术性、评价性、竞争性过程的组织或管理机构的职务/职位。

第2节 组织遵从

第百八十八条 组织或单位违反有关规范,有关直接负责人应当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道歉。
第百八十九条 组织或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有关规范的办法、细则、说明,并向组织内部成员进行有关规范方面的宣传和教育。
第百九十条   组织或单位应当对其内部成员违反有关规范的情况进行及时、全面、客观的调查和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公布和提交调查和处理结果。

第3节 行业遵从

第百九十一条 行业或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协会、研究会如违反有关规范,有关直接责任人应当以适当形式在本行业或主管范围内进行公开道歉;引起更广泛社会关注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公开道歉。
第百九十二条 行业或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协会、研究会应当监督本行业或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遵守规范,督促有关单位对违反有关规范的个人给予及时而具体的处理。
第百九十三条 行业或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协会、研究会组织各种竞争性学术活动,应当对参与者、评价者、组织者、管理者等有关的个人和组织先前有无违规行为进行考察和采取适度的拒绝措施。

第4节 国际遵从

第百九十四条 有关规范应当具有国际遵从性:无论身在国内还是到国外参加国际会议、国际合作、国际访问、发表有国际影响力的作品、举行或参与国际科技教育文化交流等等,都应当遵循有关规范。
第百九十五条 因违反有关规范而产生不良国际影响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国际上公开道歉或采取其他有效行动,以消除此种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