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公告】 1. 本网即日起只接受电子邮箱投稿,不便之处,请谅解! 2. 所有文章的评论功能暂时关闭,主要是不堪广告骚扰。需要讨论的,可到本网留言专区。 
学界动态
好汉反剽
社科论丛
校园文化
好汉教苑
好汉哲学
学习方法
心灵抚慰
好汉人生
好汉管理
学术服务
好汉网主
说好汉网
English
学术商城
学术交友
访客留言
世界天气
万年日历
学术吧台
各国会议
在线聊天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好汉管理

有些不可思议的司法解释: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可构成诽谤罪

作者  |  来源于  |  编辑于2013/9/10 23:34:02  |  浏览  次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人人网+ 分享到开心网+ 分享到百度搜藏+ 分享到淘宝+ 分享到网易微博+ 分享到Facebook脸谱网+ 分享到Twitter推特网+ 用邮件推荐给朋友+ 打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俺没有去读所有解释,也没有去看全文,单从目前的新闻解读来看,这条解释基本可用“不可思议”加以形容。

互联网在我国已有10多年的发展,应该说大家对它的本质、规律、特点有了较全面而深刻的认识。但从这个解释来看,制定法律者虽然声称是“实证研究”的结果,但明显其不了解网络谣言传播的规律和特点。

网络管理的规范程度差异十分巨大,有些网络、论坛、博客可能管理非常不规范,同一个网友或同一台电脑随便刷新,或者同一台电脑可以随便转发。因此,转发量并不能真实地反映谣言的传播范围。转发500次,完全可能在一个人(同一台电脑)身上做到。即使新浪微博,应该说有很好的管理机制,但你随便评论一下,同时加一个转发,都可以增加转发量。即使将评论删除,转发量并不改变。虽然新浪网可以查看转发者身份,但如果一个人有意识地注册多个身份,那是无法判定其虚假性的。当然,现在有ip跟踪技术,可以查看是不是500个IP。但问题是,IP是可以伪装的,就像你收到显示为110的电话,实际上可能不是110拨出来的。好了,既然这么多不是必然的,那你定500的数量,就是明显没有科学性的。而作为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没有科学性,其后果将是什么?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我们承认这个500次的数量规定有合理性,那么谁能证明是500个不同的网友转发的?我敢肯定,举证责任人要忙死,也可能证明不了。假设我们的谣言被转发了1万次,现在我们要去证明它是真正的1万次,那要花多少时间和精力呀?何况这1万个IP,可能是起诉者自己利用伪装技术弄出来的呢。一句话,转发量并不真正地代表谣言的传播范围。这就是互联网的规律和特点,一切可能都具有不真实性。对或然真的现象,法律上怎么去规约,需要真正懂法律又懂网络技术的人去好好研究。

按照这个《解释》,今后你要用诽谤罪来高对方,简直太容易了。我相信,像被精神病一样,这将成为被诽谤罪的极其方便的通道。

我个人的建议是,用明确的转发数字量作为定罪标准,要十分谨慎。更多地限定在民事范畴,可能比较恰当些。

(文/何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