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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不可思议的司法解释: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可构成诽谤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俺没有去读所有解释,也没有去看全文,单从目前的新闻解读来看,这条解释基本可用“不可思议”加以形容。 互联网在我国已有10多年的发展,应该说大家对它的本质、规律、特点有了较全面而深刻的认识。但从这个解释来看,制定法律者虽然声称是“实证研究”的结果,但明显其不了解网络谣言传播的规律和特点。 网络管理的规范程度差异十分巨大,有些网络、论坛、博客可能管理非常不规范,同一个网友或同一台电脑随便刷新,或者同一台电脑可以随便转发。因此,转发量并不能真实地反映谣言的传播范围。转发500次,完全可能在一个人(同一台电脑)身上做到。即使新浪微博,应该说有很好的管理机制,但你随便评论一下,同时加一个转发,都可以增加转发量。即使将评论删除,转发量并不改变。虽然新浪网可以查看转发者身份,但如果一个人有意识地注册多个身份,那是无法判定其虚假性的。当然,现在有ip跟踪技术,可以查看是不是500个IP。但问题是,IP是可以伪装的,就像你收到显示为110的电话,实际上可能不是110拨出来的。好了,既然这么多不是必然的,那你定500的数量,就是明显没有科学性的。而作为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没有科学性,其后果将是什么?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我们承认这个500次的数量规定有合理性,那么谁能证明是500个不同的网友转发的?我敢肯定,举证责任人要忙死,也可能证明不了。假设我们的谣言被转发了1万次,现在我们要去证明它是真正的1万次,那要花多少时间和精力呀?何况这1万个IP,可能是起诉者自己利用伪装技术弄出来的呢。一句话,转发量并不真正地代表谣言的传播范围。这就是互联网的规律和特点,一切可能都具有不真实性。对或然真的现象,法律上怎么去规约,需要真正懂法律又懂网络技术的人去好好研究。 按照这个《解释》,今后你要用诽谤罪来高对方,简直太容易了。我相信,像被精神病一样,这将成为被诽谤罪的极其方便的通道。 我个人的建议是,用明确的转发数字量作为定罪标准,要十分谨慎。更多地限定在民事范畴,可能比较恰当些。 (文/何云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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