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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 - 传统文化与价值研究中心 - 30年法治建设与我国公民行为方式的十大变迁
30年法治建设与我国公民行为方式的十大变迁
添加时间:2010/4/10 23:28:43 所在栏目:『传统文化与价值研究中心』 阅读:1889 作者:石文龙 来源:

本文发表于:周鸿刚、李进主编,黄刚、何云峰副主编:《理论经纬?2009》,合肥黄山书社2009年12月版。

  社会的发展使得人由“动物人”向“社会人”转变,而社会人也在不断地完成人的“更新”,实现人的现代化。二十世纪的中国人经历了两次大规模的“人”的“更新”,一是五四运动把人从封建礼教的传统束缚中解放出来,其口号为:“打倒孔家店”,使“跪着的人”站立起来。第二次为改革开放以来,把人从服从国家、社会权力为主的“义务本位”的社会中解放出来,其口号为:“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使得已经站立但缺乏精神的人获得了宝贵的“法律人格”,公民在对国家、社会尽义务与责任的同时也将获得法律上的权利,这就使人的义务与权利得到了统一。二次“更新”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次是轰轰烈烈地进行的运动,而第二次是静悄悄地进行、不知不觉地完成的;第一次“更新”的手段是“文化的启蒙”,第二次“更新”的手段主要表现为大规模、全国性的普法以及深入的法律实践。因此,第二次“更新”的关键就是注入法律的因素,使得人由感性向理性转变,并朝着人的现代化的方向迈进。具体而言法治社会对中国人的行为方式产生如下的重大变化。
  
  (一)个人的主体性地位强化,人已不再是法律专政的“对象”
  
  主体性主要指人作为活动主体在对客体的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传统文化抹杀、拒绝承认人的个性、主体性,中国社会的礼治秩序就是这样一种秩序,“它以人伦(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无伦)为基础,把强制性规范(尊卑名分)灌注入这种关系中,从而确定在人伦关系中处于不同位置的个体的责任与义务”。礼治秩序的根本性质,必然是一种取消个性、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东方秩序。个人只能按照一定名分给他的责任义务行事1。礼治秩序塑造的是“木偶”而非法律上的“人”。我们说现代化首先应当是人的现代化,缺少的人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等于零,而法制现代化反过来又可以促进人的现代化。
  法律的产生本来是为镇压奴隶的反抗,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即刑”。但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本身也发生了变化,这就是人已不再是法律专政的“对象”,法渐渐地成为大家的“工具”,成为每个人的武器与“保护伞”,随着权利意识的深入以及法律对于权利的保护与对权力的限制,个人从家族、集体、社会等组织中得到解放,个人的权利意识增强,个人成为单独的活动主体或者社会的主体单位而存在。目前中国正在的进行的劳动人事体制改革,其目标就是要实现人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过渡,逐步把职工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人”,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郑功成教授说:“人的社会化既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意味着个人自由的增加和社会结构的优化”2。人们已经意识到了权利不是别人给予的,而是大自然的赐予与恩赐,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不再是权力决定权利,而是权力来源于权利的授予,权利必须接受权利的监督与制约。因此,人已经从权力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并获得了主体性地位,使得法律能够为人所用。
  
  (二)法治社会告诉中国人,人不必成为权力的“奴隶”
  
  法律不仅仅可以看作对“人”的设计,同时也可以看作对社会的设计。人类历史的发展使得社会不再是权力决定一切的一元化社会,法律对权力的规范以及由于经济的发展所造成的权利意识的淡化,使得领导人的话有时候可以“不听”甚至必须“不听”。在计划经济时代权力具有特别的影响力,最突出地表现在经济领域由首长出来“打招呼”的现象极为普遍,所以说计划经济表现为“打招呼经济”。而在法制时代,“打招呼”意味着别人可以不负任何责任,而自己必须“自吞苦果”,比如说以往经常出现的银行贷款问题,担保问题,合同问题等等,就是因为领导打了“招呼”,“我不得不放贷”、“不得不担保”、“不得不签约”,而自己常常会踏上了漫长的“追讨之路”与“诉讼之旅”,忙得又请律师又花钱并且可能还要还钱,做了“好事”、“帮了大忙”后,甚至“我还不认识对方”、“我连对方的一支烟都没有抽过”,自己活脱脱地成为了“招呼”的“牺牲品”,这样的“牺牲品”换来的是“甚至连一句感谢的话都没有”。
  
  (三)法律已经使中国人的情感与认知由感性向理性转变
  
  法律的精神为有行为必有结果,有要约就将导致承诺,有承诺即可能意味着责任,古人所说的言必行、行必果,已经赋予了法律上的意义。在法律上,16岁以上的公民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8岁以上公民,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意味着他们必须对其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将承担刑事或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行为不是儿戏,它是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象征,比如说订立合同,就意味双方应当遵守彼此的自由约定,所谓“合同应当遵守”,否则就会引起违约纠纷,违约方不仅仅要支付应当支付的,还应当“赔偿”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就极有可能形成“得不偿失”的后果。法律对违约的“惩罚”是对诺言的保障与格守信用的倡导,法律迫使人们“言而有信”,而非“随心所欲”。由于责任与行为的伴随已经成为法律上的公式,使得人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在事前就要“三思而后行”,必须充分考虑到一个具体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即法律上的权利、法律的上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法治社会要求人们把法律规定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以实现使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和谐、协调。法律的威严与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已经使人变得理性,目前存在的文学的“沉沦”与法律的勃兴的现象,正好说明了人们意识中感性的“饱和”与理性的渴求。
  
  (四)对哥儿们义气进行了规范,传统人伦关系已经重塑
  
  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往往表现为对传统道德观念与行为方式的突破,法治的深入已经对传统的道德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对传统道德观念、人伦关系与行为方式进行了更新。在法制社会,所有的人应当对其自己的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问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对于朋友关系而言同样如此,再“铁”的哥们,其相互行为仍然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这就要求朋友之间做事行事也要求符合法律的精神,它要求:首先,信任不能盲从。有法律行为就应有相应的法律手续,做生意有必要订立书面合同、借钱要有借据等等,而非一说了事,仅凭相互的“友谊”与“信任”为保证,一旦合同或协议履行中发生了不能协商的问题后,就可能出现聘请律师进行协商,甚至不得不到法院打官司,因此,朋友关系的维护一方面离不开诚信,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法律,经济利益的纠葛可以使得朋友关系顷刻之间“改变颜色”;其次,友谊不能背离法律。帮助其进行法律行为时,要对其实力进行充分、全面的了解甚至考察,而非意气用事,表现为在为朋友进行担保时,不能“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因为一旦朋友缺乏相应的经济实力,就意味着必须由自己代为偿还或赔偿。因此,朋友关系同样也已经法律化,“友谊”进入法律视野,法治的精神将导致对实践中朋友关系的运行进行重新的规范与调整。
  
  (五)人格尊严、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受侵犯
  
  人格,在法律上指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3,人格权的内容就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对自己人格的支配,它包括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其中,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与行动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4。隐私权即私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私人生活的内容和信息日益丰富,而商业秘密就是一个组织里的“私人秘密”。人格尊严是现代民法的基础,民法的要义在于对“人”的塑造与培育,使人不仅仅具有人的躯壳,而且具有人的精神,即具有人的权利与人的尊严,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人格”是法律,特别是民法对“人”的塑造的重心,其最终目标就是使个人权利足以对抗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建立个人权利与回家权力相平衡的机制,实现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积极的平衡状态,使得个人得以与社会与国家相协调。人格尊严是民法的基石,是建立“人”的基础与全部,人格尊严包括尊重自己的人格、尊重他人的人格、尊重社会的人格。其中,肖像权、名称权是对人格的外在的保护,是对于人格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商业秘密是对人的“内在”保护与“内容”保护;环境保护是对人格权的生存空间与伸展空间的保护。同时,人身权是人格尊严的外在的生存基础,财产权,是人格尊严的内在的经济基础。
  
  (六)对印章、印鉴以及个人的签字的法律意识已经强化
  
  以往人们对印章的保管与个人名字特别是个人签字的使用往往比较随便,但现实法律已经告诉人们印章、签字具有特别的法律意思,在许多情况下印章或者签字代表着合同的成立与担保的有效等等,“一刹那”的签字与盖章行为可能会伴随着漫长的诉讼,以往是诉讼许多是由盖章或者签字不慎造成的,特别是签名时,必须明确地知道自己的身份并写清楚自己的身份,如自己的朋友或家人在向别人借钱时,对方往往要求你本人也作为在场人或者证明人签字予以证明,但实践中常常出现该签字者直接“爽快地”把自己的名字签在了借款人的下方,而没有其他说明,使得该借款行为从形式上看出现两个借款人,这样,一旦真正的借款人不还钱或者无法偿还时,自己就成为共同借款人而被对方起诉,在自己这一方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必须由您来承担偿还的义务。尽管在一些诉讼中律师会辩驳说这个“盖章”是某某或者是公司会计的擅自的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或者该签字只是起到证明人的作用,但该理由否能够成立需要自己大量的举证与审判人员的分析判断,而事实已经表明上述案例中自己承担了责任的人大有人在。同样,别人的名字或者名称也不是随便可以使用的,因为,无论是单位名称抑或个人名字,都代表着一定的权利,即姓名权、名称权,他们是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旦侵犯就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七)房产证与身份证的使用与管理意识得到强化
  
  我们不仅仅生活在数字时代,我们还生活在“权利凭证”的时代,计划经济也有大量的凭证,那时的凭证往往是一次性消费,而且,财产一般比较小,不同于现在大宗的房屋与土地等等,现在的权利基本已经全部“纸”化或者说“证件” 化,一部手机是谁的,不是看谁拥有,而是看在电信局登记者名字,因此,身份证必须妥善保管;同样,一坐房子是不是属于您,关键不是听您说,不是看谁住,当然也不是看谁出资,在法律上代表权利的唯一凭证就是房产证。因此,房产证必须注意户主,这个证件可以进行大量的经济活动,特别是担保,凭借该房产证,银行可以放心地把钱交给陌生人,因为担保人就是户主。因此,经常有儿子自由自在地拿了房产证去银行办手续,而真正的主人却不知道,等到“事到临头”,方知自己太“糊涂”,但“为时已晚”。
  
  (八)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使得人与人交往已经不再“随便”,
  人际交往又有了新的“分寸感”
  
  隐私权、商业秘密等作为权利予以保护,是现代法律的精神,这样,法律赋予了个人与企业的“私有领空”,国家权力不予以任何干涉,个人享有完全的、充分的权利与自由,这是法律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是国家对每个人的特性与个人秘密尊重与保护,同时这一制度也拓宽了个人的生存范围,使得个人能够与只与自己交流与相处,个人自由的空间更加宽广。在传统的文化结构中,人们并不注意对这一领域的保护,诸如通讯自由、通讯秘密等个人隐私权利的经常受到侵犯,如家长可以随便私自开拆子女的信笺等,同样,在以往的中国社会法律强调国家利益,而不承认个人秘密,法律不仅仅要管行为,还要管“思想”。法律的发展使个人获得了个人发展的空间,隐私权利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因此说“亲密无间”只是文学意义上的一种表达,而不是法律词汇与目的,事实上,法律已经将其无情地“淘汰出局”,法律的要求为“亲密有间”。
  
  (九)律师进入“寻常百姓”家,法律成为消费品,
  “消费法律”成为社会进步的标志
  
  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在中国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平常的法律事务中,中国人将最终习惯使用民主社会里流行的口头禅“请找我的私人律师”,诉讼文化的建设与发达已经产生了法律产品,如已经出台的法袍、法锤、以及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的律师袍等等。总之,社会的发展必然产生新的行为模式,法律权利的拥有与权利的“纸”化以及签字的法律意义等也必将促进社会意识的变化与行为方式的变迁,法制社会使中国人产生了新的“规矩”与行为模式,同时也使自己完成成为“新人”的过程。社会的变化不仅仅要求人就必须不断学习、不断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要不断地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不断地适应社会,继续完成“人的社会化”,否则就会落伍于这个时代,在这个时代中迷失方向并对社会的变化感到痛苦。这也是现代人之所以压力大与“累”的原因,也是“假日经济”、“休闲经济”发达是原因,所以现代人之累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人类进步的代价,也是文明的表现,人在不断自我“更新”与自我“斗争”的基础上,完成自身的进步与人的现代化。
  
  (十)法律的发展使得中国人具有了宽广的胸怀,
  表现为中国法律拥有了世界情怀
  
  我们已经从闭关守国的封锁状态走进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已经不仅仅停留于研究了解外国的法律的学习阶段,而且,我们已经开始吸收了西方法律中对我国有益的部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法律与世界法律有了“融合”,比如我国法律对权利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已经不局限于本国的公民,而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如果说我国1987年指定的《民法通则》中的权利保护主体仍然规定为公民的话5,那么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已经清楚地写明:“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国法律的世界情怀最突出地表现在加入WTO后,我国的法律,特别是经贸方面的法律、法规与世界的接轨以及我国的立法对世界法律的借鉴,当然,这种融合并不是一方“吞并”或者“同化”另一方,而是在保持两者独立性基础上的统一,即“对立统一”。这种统一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两者相互依赖,任何一方皆不可孤立地存在与发展;二是两者之间的相互贯通性,这又表现为两者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和相互促进的特性,这是其内政统一性与辨证性的最深刻体现6。
  中国法律的世界情怀,表明了中国人心胸的开阔,不再视西方为“蛮夷”,对今日中国而言,已经不再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制度绝对化,表明了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可以吸收、借鉴资本主义社会有用的文明与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史上的重大是思想观念的转变,这一转变标志着中国人的成熟。这一“宽广的胸怀”必将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心理经常与文化内涵。
  总之,现代化并不是遥遥无期的虚幻,也不是沉重得成为普通百姓无法涉及的话题,她是实实在在的变化与实实在在趋势。也许有些变化非常细小甚至非常微弱,但她包含了巨大的信息。我们不能忽视它,对于现实法制对中国人的塑造是优还是劣,这只能由时间与实践来检验,但人的社会化与现代化却是永远的课题与不可阻挡的趋势。
  (石文龙系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

1刘再复、林岗:《论中国文化对人的设计》,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6、31、33页。
2蒋桦薇: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中国青年报》2002年10月25日第1版。
3 《简明社会科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17页。
4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页。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章。
6参见黄瑞雄:《两种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本文发表于:周鸿刚、李进主编,黄刚、何云峰副主编:《理论经纬?2009》,合肥黄山书社2009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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