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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裕民是否剽窃二审未予认定

作者涂文  |  来源于好汉网  |  编辑于2013/12/9 10:44:18  |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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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授何裕民被认定是乡村医生杨昆的合作作者,备受关注的何裕民杨昆著作权纠纷案近日在上海做出二审判决——

何裕民是否剽窃二审未予认定

讼争著作《更加众志成城》并非乡村医生杨昆独立创作完成,医学教授何裕民参与了共同创作,讼争著作是医学教授何裕民与乡村医生杨昆合作完成的著作。备受关注的何裕民杨昆著作权纠纷案,近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依法应予以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并就上诉人杨昆提出的四大焦点问题予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杨昆认为何裕民剽窃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的意见,二审判决认为“《现代中医肿瘤学》中‘癌症的早期可能信号’文字内容是否涉嫌剽窃,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本院对于杨昆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杨昆否认一审法院认定的“并且在出版前相关当事人对署名一节已经达成共识。”二审判决没有做出正面回应。不过,二审判决认为“根据两名证人的证言,杨昆与何裕民在出版前就署名进行了约定。故原审法院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被上诉人何裕民是否参与了讼争著作的创作,二审判决认为,结合讼争著作的创作过程以及证人证言、杨昆的陈述,可以认定何裕民参与了讼争著作的创作。

关于上诉人杨昆提出的作者或合作作者是否应获得稿酬的问题,二审判决认为,在原审中,杨昆明确本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在何裕民与协和出版社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杨昆的稿酬等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讼争著作是否应当支付稿酬则与本案无关。

二审判决后,乡村医生杨昆表示不服,他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都是间接证据,并没有底稿等直接证据形成相关证据链,稍后,他将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法院将另行组成合议庭,先行审理此案是否符合再审法定情形。(作者: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