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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  |  来源于网文转载  |  编辑于2009/12/13 21:10:00  |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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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应该是避风的港湾,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它却是人间的炼狱。目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仍占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仍占相当高的比例。从审判实践看,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家庭暴力的存在,它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而且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乃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其形式是:(1)身体暴力。如:家庭成员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对方、伤害对方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对方心理上的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即冷暴力。有些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这是一种隐蔽性家庭暴力,也是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家庭暴力的特征是:1、具有隐蔽性。从主体来看,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施暴者和受害者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加之大多数受害人存有“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导致了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2、具有复杂性。由于当今家庭状况不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实施的手段、造成的危害程度及产生的后果也各不相同。因此,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复杂性。3、具有持久性。往往受害者无力反抗或基于“面子”不想让他人知道或受陈旧观念的束缚或缺少法律意识不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无形中纵恿了家庭暴力的行为实施者更加为所欲为,对受害者长时间地施暴。4、具有故意性。当前男性施暴者为强占财产或有第三者插足对对方实施暴力,逼其先提出离婚;有的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家庭生活拮据,男方难以承受生活上的压力,经常处于苦闷之中,稍有不顺便张嘴就骂,举手即打对方,发泄心中的苦闷,给对方的身心造成伤害。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一)家庭暴力的历史根源。我国被封建思想束缚、统治几千年,传统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已根深蒂固。男权主义的乌云还未完全散去,男性在家庭中往往会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一部分女性心甘情愿地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新的社会制度的建立并未将人们的风俗习惯、心理观念、思想意识完全适应经济的发展,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暴力的现实原因。一是由夫权思想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最终感情破裂,发生了婚变。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女性经济的不独立。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且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女性下岗的问题也十分严重,这样使越来越多的女性困在家中。她们无经济收入也无经济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这样很可能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丈夫对妻子施暴,有很大的原因是觉得自己对妻子有足够的控制力。如果妻子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来源,二者就会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地位,丈夫就不会也不敢轻易对妻子施加暴力。三是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由于种种因素给施暴者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四是社会的宽容。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不告不理,即使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实际是对施暴者的默许,更是对施暴者的纵容。五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是由于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很难知情,就算诉诸法院也很难举证,导致案件审理多以缺乏证据而告终。这些都成了滋长家庭暴力的原因。此外,家庭暴力还与施暴者的素质差、文化水平低有着直接的联系。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力度。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的问题。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弹性空间太大,不利于掌控和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较条,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因此,仅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加大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打击力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

  (二)高度注重司法,加大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力度。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等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三)建立长效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必需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设立妇女热线或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性质的社会求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四)加强教育工作,提高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教育妇女转变自身的屈从和依附观念,不要使自身的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特别是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稳定的良好家庭,为构建和谐社会清除一切隐患。(桦南县人民法院 迟俊男)